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租借須知
一、宗旨
新太平洋1號店開設於東海岸豐濱鄉的長虹橋畔,除了提供來往旅人相關的部落介紹與旅遊資訊,販售有部落特色工藝作品與唱片,也持續舉辦市集、工作坊、小旅行等不同活動,更透過「靠岸計畫」擴大不同形式的在地參與,希望作為交流平台在東海岸落地生根。為有效利用場地,提供各界辦理藝文及各類活動,建構具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讓更多人看見東海岸之美,特立本規定。
二、申請資格
於中華民國境內核准立案之各類機構組織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三、開放申請使用時間
場地開放租用時間:週一至週日 08:30至17:00,除遇農曆新年、修繕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等事由休館外,均可申請使用。專人洽詢時間:週一至週日08:30至17:00(若事前需場堪,請先電話洽詢預約)
四、空間介紹及費用說明
新太平洋1號店開設於東海岸豐濱鄉的長虹橋畔,除了提供來往旅人相關的部落介紹與旅遊資訊,販售有部落特色工藝作品與唱片,也持續舉辦市集、工作坊、小旅行等不同活動,更透過「靠岸計畫」擴大不同形式的在地參與,希望作為交流平台在東海岸落地生根。為有效利用場地,提供各界辦理藝文及各類活動,建構具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之社會環境,讓更多人看見東海岸之美,特立本規定。
二、申請資格
於中華民國境內核准立案之各類機構組織或年滿二十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
三、開放申請使用時間
場地開放租用時間:週一至週日 08:30至17:00,除遇農曆新年、修繕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等事由休館外,均可申請使用。專人洽詢時間:週一至週日08:30至17:00(若事前需場堪,請先電話洽詢預約)
四、空間介紹及費用說明
備註:
※場地租用每次至少需4小時。未滿仍以4小時租金作計費,續租則以1小時為計算單位
※非營業時段(08:30前、17:00後)租用、屬超時情況者,每小時租金一律加倍計算。
※以上費用均為未稅價。有長期租用需求(如:策展、參與本店靠岸計劃等),請洽本店人員。如有其他優惠同時實施,將以最優惠為計價標準。
五、場地預約及承/退租流程
※場地租用每次至少需4小時。未滿仍以4小時租金作計費,續租則以1小時為計算單位
※非營業時段(08:30前、17:00後)租用、屬超時情況者,每小時租金一律加倍計算。
※以上費用均為未稅價。有長期租用需求(如:策展、參與本店靠岸計劃等),請洽本店人員。如有其他優惠同時實施,將以最優惠為計價標準。
五、場地預約及承/退租流程
預約流程
1. 網絡/電話預約
透過電話(03-878 1218)或「新太平洋1號店-奚卜蘭遊客中心」臉書粉絲專頁與工作人員聯繫,洽詢場地檔期。(如有需於72 小時內臨時預約之情況,請一律來電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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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填寫/繳交租用申請表
於官網上下載申請表,填妥表格後,以E-mail、臉書回傳,或親臨新太平洋1號店現場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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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付訂金
與工作人員確認租賃時間後,最遲於活動日前三天以現金或轉賬/匯款之方式繳交訂金(租賃費用之50%)。若使用轉賬/匯款方式付款,請於付款後將匯款資訊提供給工作人員,並確認交易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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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完成預約
如需取消場地或另議檔期,最遲必須在「原訂租用首日之二天前」來信書面告知辦理退租。(若未在前述時間期限內取消者,場地訂金恕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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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款資訊
匯款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戶名:雅比斯國際創意策略股份有限公司;帳號:4310 20000 32856(待確認)
匯款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戶名:雅比斯國際創意策略股份有限公司;帳號:4310 20000 32856(待確認)
承租流程
六、付款方式
七、取消與變更
八、損害與賠償
九、場地管理
十、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場地時,均視為同意上述規定,如有違反,經勸告協調未改善者,同意並接受停止場地使用與負擔一切責任,絕無異議,並於租金付款完成視同合約成立。
十一、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訂之。
- 申請人預約場地時應先付訂金(租賃費用之50%)。場地租用當日請先支付場地租金,方能開始使用。如活動臨時須延長租用時間,經工作人員確認同意後,申請人於租用結束離場時,支付新產生之續租費用。
- 場地之「預約訂金」得以「現金」或「匯款」方式作事先繳納。
匯款資訊
匯款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世貿分行;戶名:雅比斯國際創意策略股份有限公司;帳號:4310 20000 32856(待確認) - 現場支付場地「租賃費用(含超時或續租費)」僅接受以「現金」方式支付。
七、取消與變更
- 辦妥申請手續後,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人禍、群眾事件、主要參與者重病、設備故障等),導致場地無法如期使用,得與本店協調另一使用檔期或請求無息退還已繳全額費用(若以匯款方式退還,需由申請人自行吸收匯款手續費)。
- 除前項因素外,申請單位取消場地租借,於活動日前一週(含)取消者,將酌扣20%訂金;活動日前五天取消者,將酌扣30%訂金;活動日前二天取消者,將扣除全額訂金及匯款手續費(由銀行收取)後,退還場地費用。
- 申請單位變更租借場地,變更之場地租金低於原有場地時,於活動日前一週(含)變更者,多餘已繳之租金不予退回;租金及保證金不足時,申請單位應另補差額。
- 申請者於使用期間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店得制止其活動,已繳之費用概不退回,且拒絕未來一年內再申請使用,如有任何法律糾紛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 活動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或將場地私自轉讓他人者。
- 未經本店同意,逕行於租用空間販售行為者。
- 未補繳逾時費用者。
- 申請者違反本要點,經本店通知後未改善者。
八、損害與賠償
- 申請者於使用期間內,如有任何人員傷亡,除因本店建築體所致者外,均由申請者自行負責,本店不負擔任何醫療及賠償責任,申請者使用設備或場地不當所造成之損害亦同。
- 申請者使用各空間,應愛惜場地及設備,使用期間如有毀損、破壞或使用器材不當導致故障者,申請者應負責修復或更換之全額費用。
- 申請者於使用後,應將場地恢復原狀,並將一切私人物件於申請使用時間期限內搬離,未如期清除者,視同廢棄物,本店無需通知或催告即有權利做任何處理,處理所需費用及所生之一切損害,概由申請者負擔。
- 請遵守場地申請使用時間(含進、撤場或工作期間),以免影響下一個單位的使用權利。回復場地原狀,逾原申請使用時數者,依收費基準加收下一時間之費用,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九、場地管理
- 出入通行:
I. 申請者及相關活動工作人員,未經同意不得隨意使用其餘非開放空間(開放空間為:1樓遊客中心、1樓公共廁所,其餘均為非開放空間)
II. 本店附設四個停車位,臨近亦有公共停車場(步行約1分鐘),可供約20輛轎車停放。 - 活動宣傳:
I. 申請者應自行負責活動之宣傳、洽詢等事宜,不得逕自公告本店電話為連繫窗口。
II. 活動展演期間,應由申請單位安排服務人員於現場負責提供解說諮詢、佈告、接待導引、保管展演作品及財物安全。
III. 申請者得提供文宣品,交予本店工作人員放置固定位置,以供民眾索取。 - 場地維護:
I. 申請者於使用場地時,不得任意更動、改造、毀損或破壞建築結構、外觀、壁面及場地現有設備,如有搭建臨時設置物之需要,應於申請場地時提出,經本店確認同意後才得設置。如搬入任何外加器材及設備,應先行與本店協調後方得使用,不得逕行以難以復原之方式進行佈置。II. 申請者於使用場地前,請確定相關器材用電量,未經本店同意,不得裝置耗電量大之電器設備,若有違反造成場地方任何損失,申請者須全權負責善後及賠償。如有外接電源需要,可請於申請時一併提出,經本店核准後自行裝設發電機具並放置於指定之空間。
III. 場地使用時不得將道具、器材等物品肆意堆放於走道、樓梯間等公共空間,以免影響通行。
IV. 不得使用火及攜帶違禁品、易燃品或易爆品等任何危險物品進入本店場地。
V. 申請者於每日工作結束或場地使用後,應確實執行場地復原及清潔工作,將非本場地所提供之物品或佈置等拆除運離會場,自行清理使用場地期間產生之垃圾等廢棄物,以專用垃圾袋包好及分類後集中至指定區或自行帶走,或另付NTD1000垃圾清潔費由本店代為處理。
VI. 交還場地時,請隨手關燈、冷氣、音響、投影機及投影布幕等電源。
VII. 退租前,經本店人員檢查確認環境清潔已確實處理、場地及硬體設備皆無損壞後,方能簽退離開。徑自離開而未知會工作人員及簽退者,視同續租依時計價。 - 設備與人力
I. 本店僅提供場地及現有設備使用,不包含場地佈置、搬運、器材操控等人力及耗材用品。使用期間,所有耗材均由申請者自行準備。
II. 自有設備或私有物品請妥善保管,本店一概不負保管責任。 - 如活動有外籍人士參與,請自行備妥向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核可之工作證明或合法居留證件,如因未具證明以致活動有受民眾檢舉或勒令停止的情況,請自行負相關責任
- 如為售票活動,請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9條及優惠公告規定。
- 如有使用音樂著作為公開演出時,應事先取得音樂著作財產權人或集管團體之授權。
- 倘實際辦理活動與申請活動內容不符,本店得要求立即中止活動並沒收全額訂金。
十、申請單位提出申請場地時,均視為同意上述規定,如有違反,經勸告協調未改善者,同意並接受停止場地使用與負擔一切責任,絕無異議,並於租金付款完成視同合約成立。
十一、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視需要修訂之。